莆田收债公司之民间借贷中关于利息的相关规定
2023-10-18 20:34:43 点击:
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0条,贷款利息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照实际贷款额归还贷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明确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关于限制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公民间借款利率和生活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生产经营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国家银行贷款利率发生变化,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如无约定,按贷款时国家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利率纠纷应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他们可以通过协议来补充它;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贷款条款仍不确定。贷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归还贷款时一并偿还;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当在每年年底支付,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应当在归还贷款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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