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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个人债务追讨提醒夫妻债务应如何界定

2024-04-22 23:13:04      点击: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夫妻共同债务是夫或妻一方或双方为了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规定:


(1)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的,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除此之外,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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