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债务资讯 > 讨账新闻

莆田追债公司讲解欠钱起诉一般多久追回欠款

2023-09-14 18:14:00      点击:
偿还债务是很自然的事情,但有些债务人可能会为了逃避法律义务而欠债,这将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在起诉欠款时,通常需要多长时间才能收回欠款?下面,网站编辑将向您详细介绍。总的来说,没有关于多长时间收回欠款的具体规定。有必要看看这个案子的进展。如果当事人不还钱,他们可以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中国人民法院的一般执行方法和手段如下:

一、扣押和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留和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但是,遗嘱执行人及其受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用应当予以保留。人民法院扣押、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单位、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押和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采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拘留和取保候审是两种密切相关的执行措施,拘留是一种临时措施,即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将被暂时扣留,并仍留在原单位,不得动用或转移,以督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如果逾期不履行,可提取收入并交付申请的执行人。

二、查询、冻结、转移申请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社等单位调查、查询或审查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保全或执行期间,为禁止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提取或转移存款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国家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但是,被申请人以这些名义隐匿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冻结。

申请执行死刑的人的存款冻结期最长为六个月。如需继续冻结,应在冻结期满前向银行和信用社办理冻结手续;否则,未能在期限内完成将被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转移,是指人民法院将作为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单位,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划入执行人账户的实施办法。存款转账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冻结直接转账。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等措施时,可以不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直接向银行营业机构、储蓄机构和信用社提出。外国人民法院可以不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也不办理转移手续,直接向申请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或信用社查询、冻结和转移存款。当地银行和信用社必须协助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如扣除贷款或贷款利息。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以罚款,并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三。扣押、扣押、拍卖和出售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或者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行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并用所得清偿债务的措施。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移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人民法院直接销售的,在销售前,应当就价格问题征求价格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销售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或者提取的存款、收入以及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款项,应当及时交付被申请执行人,执行程序终止。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藏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也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不履行法定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的义务,而且转移财产,拒绝向人民法院说明其不动产状况的情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搜查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藏匿地点。”


在搜查中,如有依法应当查封、扣押的财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扣押。如果对扣押或拘留作出裁决为时已晚,可以先将其查封或拘留,然后在48小时内重新签发。


五、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收回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将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在房屋或者特定土地上迁移、腾空房屋或者土地,并移交给申请执行人。


6.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规定的财产或者文件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指定一方交付财产或者票证的,遗嘱执行人应当在做好遗嘱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法院或者指定地点,遗嘱执行人应当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产或者票证直接交付遗嘱执行人签字。




如果遗嘱执行人不愿意亲自交付,他也可以先将应付给遗嘱执行人的财产或票据交给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会将它交给遗嘱执行人。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持有财产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也可以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发。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过失造成毁损、灭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赔偿。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财产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际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件中规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强制被申请人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完成特定的行为。


八、与产权证书相关的强制转让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产权许可转让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相关产权证”是指房地产或特定动产的产权证,如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商标证、车辆牌照等。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在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


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双重支付意味着被申请人的义务是付款。在强制其依法履行义务和支付款项的同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在原债务利息的基础上增加一倍,按照同期银行贷款的最高利率计算,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交付日期届满后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被申请人未能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履行非货币支付义务,迟延履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支付。延期付款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通知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支付或者延期支付。在这两项措施中,既有对申请人损失的赔偿,也有对申请人的制裁。

QR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