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清债公司对于四种债务的分类说明
2018-07-20 17:13:42 点击:
莆田清债公司对于四种债务的分类说明:
意定之债、法定之债、特定之债、种类之债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1、意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包括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
2、法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侵权行为均属法定之债。
3、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客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后者,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
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1、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
2、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
3、区分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意义:特定之债,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而种类之债则无此问题;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可自债成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随之转移,而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意外灭失风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
意定之债、法定之债、特定之债、种类之债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1、意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包括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
2、法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侵权行为均属法定之债。
3、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客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后者,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
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1、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
2、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
3、区分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意义:特定之债,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而种类之债则无此问题;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可自债成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随之转移,而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意外灭失风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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